特殊教育科

【轉知】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社團活動事宜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09288A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社會參與及休閒娛樂的權利,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,俾以落實特殊教育法施行條例第9條之規定:「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所需特殊教育、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之規定」。
三、請各校於校內社團相關資料表件增加:障礙類別、所需協助等欄位,並指導身心障礙學生確實填寫。待社團名單確定後,將前開資料提供社團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,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時所需之協助。另請學校於每學期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,將前開協助或支持策略納入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,以俾能確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,及建立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。
四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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